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、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》(工企业函〔2018〕172号)和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17〕156号)的要求,现就推荐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(以下简称示范平台)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1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1)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运营两年以上,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,财务收支状况良好,经营规范,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、社会中介机构、技术服务机构、科研院所,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。
(2)服务业绩突出。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,用户满意度在80%以上;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,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。
(3)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、仪器设备等;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,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。
(4)获得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或国家部委、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。
(5)有健全的管理制度,规范的服务流程、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;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,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%;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。
(6)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。主要负责人要诚信、守法,具有开拓创新精神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;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,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%以上。
2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:
(1)信息服务。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,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、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;具有在线服务、线上线下联动功能,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;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。
(2)技术服务。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,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、新技术项目库等;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、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;年开展技术洽谈、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、技术推广、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。
(3)创业服务。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,建有创业项目库、《创业指南》、创业服务热线等;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;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、推介活动8次以上。
(4)培训服务。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,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,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,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。
(5)融资服务。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、企业融资策划、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,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;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。
此外,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,集聚创新资源,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,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,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、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,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。
二、申报材料
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:
1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(见附件1);
2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;
3、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,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;
4、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(房产证、租赁合同);
5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(通知、照片、总结等);
6、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、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;
7、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(资质)、网站备案、许可证等证明(复印件);
8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(加盖申报单位公章)。
9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(加盖申报单位公章)。
三、申报要求
1、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,申报单位向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,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办进行申报。
2、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》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,每个区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。
3、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6月25日前,将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》(见附件2)、《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平台汇总表》(见附件3)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,报送市中小企业办,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一并上报。
附件:
1、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》(申报单位提交)
2、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》(各区填报测评情况、企业具体评价及意见)
3、《推荐国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》(各区填报并盖公章)
联系人:陈利伟 23119365, 刘安 64225003
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
2018年6月11日